|
主题:采集别的网站的朋友注意了:看下面的新闻 [收藏主题] |
网站转载文章不付钱 昨天上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并缴纳了相关诉讼费用,这意味着全国最集中的一起著作权维权事件已正式进入诉讼阶段。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安徽两地共106个政府部门和企业成了这次被追究的对象。在这起网络著作权维权事件中,仅江苏就占了86家,其中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占九成以上,几乎涵盖了江苏各地级市。 同样,2006年2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三面向”)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麦肯特”)、武汉大学提起诉讼。“三面向”诉称,“原告为编辑出版《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暂定名,出版时定名为《中国营销与策划精英论坛》),通过与陈方、陈志怀等18位先生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取得1000余篇文字作品除署名权和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以外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被告在其共同发起成立的网站‘中国营销传播网’上使用了原告受让享有版权的《品牌定位论》等1021篇文字作品…….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云云。”由此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24700元。 被告“麦肯特”辩称:被告网站上发表的涉案作品均系涉案文章的作者自愿投稿并自愿放弃稿酬的,涉案文章绝大部分是在该网首次发表,并非原告受让涉案作品的版权后发表在该网上,为此,被告提交了上列18位作者的书面声明或口头电话录音证明上述抗辩。 此案于2006年4月29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做出判决。 “三面向”在全国诸多地区大范围的进行版权转让并提起诸多诉讼进行维权,本文暂将上述“三面向”的版权转让及维权行为称之为“三面向”现象。“三面向”意在何为?从麦肯特一案中便一目了然。麦肯特一案,“三面向”的诉讼请求为152万多之巨,倘若法院支持了“三面向”的诉讼请求,我们从“三面向”支付给作者的稿酬和“版权转让价金”数字看出,“三面向”可通过“维权诉讼”获利近百万元。而“三面向”的获利,并非是“三面向”通过编辑文中提及的汇编作品获得,而是通过对版权的运作,使诸多作者的著作财产权(获得稿酬权)转移的方式获利。由此,引发了我们诸多思考:我们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究竟应当怎样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的受让人对作品受让之前的侵权行为不经原著作权人的特别授权是否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请求侵权赔偿?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区别在哪里?著作权的转让是否可以约定转让期限?待转让期满后著作权能否归属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著作权人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著作权的受让人对受让作品的获酬权是作品的再次使用获酬权还是自作品创作完成后的使用获酬权?等等一系列问题。 其实,“三面向”现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弄清引发“三面向”现象的根源是什么?我们认为,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而不是保护著作权运作过程中的经营技巧并使之为经营者获取额外利益。经营者的合理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三面向”维权诉讼案件的合理公正的判决,对上述问题的正确回答将起到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 张洪福 律师 2006年7月9日 |
|
支持(0) | 反对(0) 顶端 底部 |
支持(0) | 反对(0) 顶端 底部 |
支持(0) | 反对(0) 顶端 底部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